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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注册“JD”商标被驳回?美图:要向我学习!
发表时间:2019-08-15     阅读次数:     字体:【

京东注册“JD”商标被驳回?美图:要向我学习!

“JD”是京东的缩写,被广泛用于京东的业务上,是京东商标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申请第9类商标上,却被多次驳回。

2016年12月,京东公司提出第22258540号“JD”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眼镜、动画片等第9类商品上。

该申请被原商标局驳回,原因是认为诉争商标与常熟某公司在先提出注册申请的第21648115号“JD”商标(下称引证商标 注:申请被驳回)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随后京东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仍因相同的原因被驳回。京东又继续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并指出:京东公司名下与诉争商标完全相同或其他以“JD”为显著特征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说明诉争商标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性。2019年5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庭审

关于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以及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该案中,诉争商标由未经设计的字母“J”和“D” 组成,注册使用在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等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且京东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性,因此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经过综合考虑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JD”商标被驳回一案不是特例,与京东公司类似,美图公司的“美颜相机”商标也曾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的申请上,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原因是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该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不宜作为商标注册

在申诉过程中,美图公司提交一系列证据都围绕“美颜相机”在第9类的使用上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上,最终判定“申请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显著性”,成功申请注册商标。

新申请的商标常会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在实际案例中,“商标获得显著性”更多地被解释为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因此,申请时应将商标和商品或服务结合起来,尽量证明商标在市场中经过实际使用且获得一定知名度,还应提供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据,因为中断性使用难以保证前后使用的一致性、连贯性。除此之外,商标的广告宣传和市场调研也很重要,因为“商标获得显著性”认定的出发点是消费者的认知,通过广告让消费者将商标与使用者建立稳定的联系,也是“商标获得显著性”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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